(一)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除审核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外,还须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二)涉嫌凶杀、刑事伤害致死的遗体,除审核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外,还须审核由公安机关开具的《尸体处理证明》。
第八条 禁止任何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运送遗体到殡仪馆(火葬场)。殡仪馆、火葬场不得接收非合法渠道运送来的遗体。对非合法渠道运送遗体,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均有责、有权予以查禁。
第九条 严格查验遗体制度。殡仪馆、火葬场应设置专职验尸工作人员。遗体进入火化车间后,应及时进行登记,按顺序编号入册。专职验尸工作人员必须逐一查验遗体、查询丧事委办人、查证手续;经核实确认无误后,由丧属或丧事委办人签名,再经专职验尸工作人员、火化车间组长分别签名后,方可对遗体进行火化。
第十条 属境外的遗体又无亲属在场的,由负责办理单位持《死亡证明书》办理有关火化手续,同时将火化过程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十一条 火化前发现遗体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与丧属核对,并报告殡仪馆、火葬场领导确认、同意后,才可实行火化。严禁错化遗体。
第十二条 严格炉前检查制度。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殡仪馆、火葬场要设立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遗体的查验,凡运入馆场带棺或包裹的遗体在进炉火化前必须由专检员开棺或打开包裹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要严格火化遗体操作程序,不得违规操作,坚决杜绝利用他人遗体或流产物顶替火化,搞假火化,出具假火化证明;杜绝在遗体火化登记中多记数、多报数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恪守职业道德,文明操作,善待死者。火化遗体时,入炉平稳,做到不拖、不拉、不抛、不发生坠尸现象,认真司炉、清炉、出炉,骨灰纯净,装灰时发现贵重物品及时上交处理,交还丧属;核准骨灰,及时送灰,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严格遗体单体火化,确保遗体火化质量。不混、不错拿骨灰。严禁为迁就丧属保留骨殖安葬的不正当要求而采取火化不充分、假火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