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民福[2005]5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遗体火化坚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死亡地无火葬场的,应当于邻近火葬场进行火化。
第三条 凡已火化的遗体,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第四条 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五条 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遗体防腐保存的委托书,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特殊需延长遗体保存期限的,由丧属提出申请并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延期委托书。
超逾期限而又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报民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因办案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遗体,丧属、委办人(委办单位)凭办案机关出具的延期保存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不得进行防腐保存,应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 严格遗体火化的验证制度。遗体火化需对死亡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进行查验,审核《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严格实行遗体的确认、丧属签字等各项手续,严防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特殊遗体,应当审核其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