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偏远农村村民正常死亡的遗体,由丧属和村委会主任或由丧属和村民小组长在《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见附表2)上签字后,方可接运。
  (二)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由其认定的死亡性质及死亡证明;如遗体有腐变或缺损的,医院或公安机关须在死亡证明上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收殓接运人员应根据派车任务出车,如因故延误未能及时到达收殓地点时,要向丧属作出解释并致以歉意。
  第八条 收殓接运人员到丧属家中接运遗体时,应佩戴工号牌,要在丧属的带领或指引下进行收殓遗体。
  第九条 收殓遗体时要文明操作,善待死者,稳抬轻放,无拖、拉、抛、坠、叠遗体的现象。
  第十条 接运传染病和腐变遗体时,要进行密封处理并严格消毒,严防病菌、病毒传播。操作时要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措施,戴上口罩和手套,接运完成后要做好自身和运尸车辆、工具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病菌、病毒传染。
  第十一条 遗体接运回殡仪馆、火葬场后,接运人员要与查验遗体专职工作人员做好遗体和遗体接运表的交接手续,并指引丧属办理火化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因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接运,并就近火化;在核对死者身份证明和办理有关火化手续后,直接将遗体送火化车间火化,一律不得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第十三条 外地户籍的人员在本地死亡,原则上遗体就地就近火化,如有特殊原因需办理运回原户籍地的,须由户籍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接收证明方可办理遗体外运手续,办理时须核对《居民死亡殓葬证》或死亡证明、户口簿 (或身份证),并在殡葬类别中注明“外运”及目的地。如户籍地殡仪馆派车接运的还须核查专用殡葬车的行驶证和司机的驾驶证、工作证,防止冒运造成遗体流失。
  第十四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归真后的遗体接运安葬按省民宗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人员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02]168号)有关规定执行。可允许由其归真地的伊斯兰教协会的殡葬服务组或死者家属负责遗体的运输;如需将遗体运出其归真地的,因涉及到遗体的检疫和防腐处理、长途运输的卫生保障等问题,应由归真地殡仪馆予以防腐处理,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确认后,凭县级以上(含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运送手续,殡仪馆可协助运送遗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