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民福[2005]49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遗体接运工作,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接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丧属、医院、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辖区公安机关通知属地殡仪馆,再由殡仪馆统一负责收殓接运。跨省、市接运遗体,必须持有死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接运证明,在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加强对接运遗体车辆的管理。遗体一律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包括由省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的和县、市、区殡仪馆统一管理的乡镇政府运尸车辆)负责接运,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
第四条 加强对遗体收殓接运人员的管理,规范遗体接运行为。收殓接运遗体的外勤工作人员必须由殡仪馆(所)负责指派,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收殓、接运和保管遗体(经批准的卫生教育单位教学用的解剖尸体除外)。严厉查处和打击地下运尸车和仵工非法收殓、运尸活动。
第五条 严格执行遗体认定核对制度。收殓接运人员在接运遗体时必须对遗体身份、状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核对,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如发现遗体出现腐烂或有缺损的,必须在《遗体接运表》(见附表1)“备注”栏中注明并由医疗单位、公安机关或丧属签字确认后,方可接运。
第六条 接运遗体需审核的有关证件:
(一)正常死亡的遗体,在住宅内或其他地方死亡的,丧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提交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殓葬证》、委办人身份证明;在医疗单位死亡的,丧属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还应同时提供委办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