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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殡仪服务收费必须按照《广东省殡仪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设立和变相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合法票据。
  第七条 殡仪服务单位进行遗体火化时应提供不同档次(高、中、低)综合定价的全套式殡仪服务,以简化收费手续,满足不同层次丧属的需要。全套式殡仪服务收费应低于所含各单项服务收费标准的总和。
  殡仪服务单位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对证实是经济特困户的家庭,可对其实行优惠或减免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八条 殡仪服务单位要重视抓好行风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要按照行风建设的要求,制定服务承诺、行为道德规范和廉政建设等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九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殡仪设备、丧葬用品集体采购制度,成立采购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制订采购计划,拟定采购品种、数量、价格、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报主管民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采购。对于殡仪设备和大宗丧葬用品,一律采取公平、公开、公正招标或集体采购,严禁暗箱操作以及在采购中收受“回扣”等行为。
  第十条 殡仪服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禁接受或向丧属索要礼物,拒收“红包”。对无法拒收的“红包”,采取及时登记上交、事后返还丧属,或用于冲抵丧属殡仪服务费用等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建立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及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防止发生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民政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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