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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

  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
  (十六)加快粮食法制建设,实行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按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粤府令第86号)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省级储备粮收储、轮换等相关制度。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立法步伐,争取早日出台实施。
  (十七)加强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是粮食市场化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稳步推进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及时、准确掌握粮食供需状况及发展趋势,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粮食标准化体系和粮食质检体系建设。三是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执法监督。各地要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促进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执法。
  (十八)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粮食执法水平。各地要按照适应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和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保证必要的粮食执法专业人员,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全面落实
  (十九)高度重视粮食工作。实行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不仅是我国粮食工作的基本制度,而且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前提。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认真研究、分析粮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把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全面落到实处。
  (二十)坚持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各地每年要对粮食工作逐级进行严格考评。考评的内容和办法,由省农业部门牵头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完善。省与各地级以上市、各地级以上市与县(市、区)政府每届均要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给粮食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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