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实行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新体制,有效发挥了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了政府粮食调控和管理机制,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较好地保障了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但是,当前我省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尚未完全落实,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仍然比较脆弱,粮食流通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还存在,粮食市场管理仍需进一步规范,政府应急调控能力还需进一步增强。为此,必须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创新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完善粮食市场体系,明确职责,依法管粮,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
(一)明确粮食工作政府责任。粮食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在粮食市场化条件下,确保粮食安全,是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底线。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粮食监管体制,健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促进粮食行业发展,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
(二)转变政府粮食行政职能和调控管理方式。粮食市场化后,政府既要切实履行在粮食储备、粮食市场调控中的行政管理职能,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承担保障粮食安全责任的新机制。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要从传统的对国有粮食系统的直接管理转为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业的服务监督;政府粮食调控管理方式要从传统的计划管理转为主要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粮食市场供求进行调节、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规范粮食行政行为,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创新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与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相一致、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粮食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的地方,当地政府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保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合法地位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与粮食经营企业脱钩;粮食储备供应等政策性业务实行委托代理制,由政府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和价差。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清理粮食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粮食行政许可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粮食行政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