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附件10)。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奴尔)。
6.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③采购人身份证。
七、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受理部门: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二)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2000元/例(调查属实后奖励,下同);
2.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000元/例;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1000元/例;
4.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1000元/例;
5.违法使用B超的,500元/例;
6.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仅限于省政府第194号令中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000元/例;
7.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300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