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申请人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到所在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填写《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表》(附件8)的申请部分,并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伴性遗传疾病诊断病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等原始资料。
3.审查。审批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采取技术手段对申请人及其丈夫家族是否有伴性遗传疾病史进行审查。
4.决定和送达。审批机构应当在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查结论制作《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决定书》(附件9),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审批决定不服,可以向省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五、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
2.将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和诊疗科目备案(具体名单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作为核准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相应资格的依据。
3.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下列原始证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各类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③采购人身份证。
4.公司业务人员认真查验上述证件,核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备案资料,确认采购人拟采购的终止妊娠药品与获准施术资格相符后,方可开具发货票据。如果向所在行政区域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医疗保健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将上述3个证件全部复印保存备案。
5.无证件、证件不完备或者证件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不得销售。
6.终止妊娠药品发货要必须单独出具,票面销售数量不得超过采购单位证明注明的数量,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号码记录在发货票据上备案,采购单位证明原件收存,作为发货票存档联附件一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