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有,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上医疗保健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3.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报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循其工作流程(附件6)
4.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四、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程序
审批主体:省、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组织。
审批对象:因医学需要申请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
审批依据: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
二十条;
2.《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
五条第二款。
审批条件:申请人或者其丈夫家族有伴性遗传疾病。
审批数量:法律规定没有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按省财政和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附件7);
2.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伴性遗传疾病诊断病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等原始资料。
程序:1.介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认为自己或者丈夫家族有伴性遗传疾病的,在向所在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提出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申请以前,应当先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