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的通知


  (5)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追究责任,具体办法由县级人口计生委(局)制定,属于连带责任的逐级追究。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医务人员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责任书》职责。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医学诊断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鉴定和透漏胎儿性别。

  2.非经临床医生申请,超声诊断人员不得擅自对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超声检查。

  3.凡妊娠14周以上孕妇,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有另一名医务人员陪同检查,并在登记表上签名备查。

  4.凡妊娠14周以上孕妇,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来必须单独填写《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附件2)。《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应用誉印纸张,一式二联方式印制,首页存根留存,第二页每月报所辖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

  5.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超室。

  三、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附件3)。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附件4);

  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附件5);

  ④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