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改革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65号 2005年12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改革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方案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保证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需求,促进地税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税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省以下地税部门所必须的基本经费和合理的增长水平,促进我省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供给,适度增长,合理负担。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地税部门所必须的基本经费。在不低于2004年经费保障水平的基础上,确定适度的经费增长幅度。将省以下地税部门人员机构经费上划省垂管,其他有关经费继续由当地财政供给,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地税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将省以下地税部门基本经费上划省财政垂直管理。
1确定全省平均标准。参照各地2002年至2004年三年平均人均地税系统应拨挂钩经费水平,分设区市本级、县级市(区)和县各确定一个全省平均标准,其中:设区市本级人均5万元,县级市(区)人均4.5万元,县人均4万元。
2确定市、县(区)上划基数。按财政和地税部门共同审核的2004年末在册正式实有人数(含提前离岗和离退休人员),市、县(区)2004年应拨挂钩经费低于平均标准的,按市、县(区)2004年应拨挂钩经费上划基数;高于平均标准的,按市、县(区)平均标准上划基数。
3确定超上划基数部分安排办法。对2004年市、县(区)应拨挂钩经费超过上划基数部分,继续由市、县(区)财政确保供给并逐年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