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的规定,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每半年(6月底、12月底)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每年(次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赣府厅发〔1997〕29号)同时废止。
附录:江西声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附录:
江西省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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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审批范围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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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1.中央政府投资的项目中,除《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 │
│投资│分级审批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外的其它项目 │
│项目├─────────────────────────────────────┤
│ │2.省政府投资的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
├──┼──┬──────────────────────────────────┤
│ │核准│1.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 │
│ │管理│总局分级审批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外的其它项目 │
│ 企│项目├──────────────────────────────────┤
│ 业│ │2.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
│ 投├──┼──────────────────────────────────┤
│ 资│备案│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中,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 │
│ 项│管理│分级审批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项目外的其它项目 │
│ 目│项目├──────────────────────────────────┤
│ │ │2.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中央在赣企业、省直管企业、跨设区市企业 │
│ │ │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
│ ├──┼──────────────────────────────────┤
│ │外商│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 │
│ │投资│分级审批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外的其它项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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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及 │
│ │ │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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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分│1.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开发项目 │
│ │投资├──────────────────────────────────┤
│ 其│主体│2.项目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辐射污染或放射性污染的项目 │
│ 它│、资├──────────────────────────────────┤
│ 项│金来│3.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不良环境 │
│ 目│源、│影响,相关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 │
│ │项目│项目 │
│ │性质├──────────────────────────────────┤
│ │和投│4.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涉及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 │
│ │资规│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 │
│ │模 │保护地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
│ │ │5.化学制浆造纸、废纸脱墨制浆造纸、染料、印染、电镀、农药(原药,不 │
│ │ │含复配)、制革、有色金属采选冶、电石、铁合金、氧化铝、水泥(不含粉磨 │
│ │ │站)、钢铁、焦炭、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国家宏 │
│ │ │观调控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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