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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63号 2005年12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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