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区市、县属煤矿正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4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职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8次;
(3)乡镇煤矿矿长每月不少于6次,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0次。
(三)煤矿企业区队、科室等中层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次数由各企业自行确定。省煤炭集团公司和直属局、矿、公司负责人下井检查、指导工作的次数,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自行规定。
四、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四)煤矿企业在2005年年底前,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省煤炭集团公司直属局、矿、公司所属煤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省煤炭集团公司制订,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并报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省国资委备案。
(六)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按照煤矿管理隶属关系,由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并负责监督考核,同时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七)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八)所有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煤矿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九)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六、下井带班的管理和考核。
(十)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建立下井检查巡视和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