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62号 2005年12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范围。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煤矿集团公司、矿务局、煤矿,下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
  2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
  二、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范围。
  1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2煤矿企业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负责人。
  三、下井带班的一般规定。
  (一)煤矿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轮流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下同上:
  (1)省煤炭集团公司直属局、矿、公司所属煤矿的各矿井正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2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职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4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6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