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自治区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盟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挥部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盟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盟市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强对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按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总指挥部决定是否直接启动或者部分启动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
(1)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旗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旗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旗县(市、区)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旗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领导机构下设的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
加强对旗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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