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3)向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配合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共同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的应急响应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2)总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事故处理机构,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盟市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盟市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组织救援工作;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召集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总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8)接受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
(1)盟市应急响应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