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
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5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细的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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