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日常监管
自治区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牧业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局、教育厅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省(区、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监管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盟市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的情况可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三)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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