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400号 2005年12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了积极应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及时、有效、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根据自治区实际,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其他省(区、市),并造成严重威胁和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盟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盟市辖区内2个以上旗县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