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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数字与会计报表数字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上报统计报表上的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印章、制表人签名或印章及统计从业资格证号等应当齐全,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统计报表订正制度。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当申请更正;当月不能更正的,应当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重大差错必须填报订正单,由制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企业考核经济效益,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应当以统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统计管理制度:
  (一)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配,责任到人,明确直接责任人(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自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
  (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奖惩制度:对本单位各项统计任务完成情况实行量化考核、计分评比,确定奖惩措施;
  (三)统计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与统计工作有关的财务、业务、管理人员,制定学习、培训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计划;
  (四)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的管理要求,对统计报表的领取、填写、审核、上报,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办法。遇人员变动、机构调整,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对年度历史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对进度统计报表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统计信息提供、发布制度:单位的各种统计数据及统计信息资料的提供和发布须经统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后方可提供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的考核,对统计基础规范化达标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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