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原始记录是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未经加工整理的第一手材料,是企业进行核算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八条 原始记录的设置应当遵循与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需要相适应,与企业生产管理状况相适应,与统计任务需要相适应,与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九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填写要求。计量单位、各项数值、文字说明等内容的填写应当与实物、账卡相一致,同时签署填写人员的姓名和填写时间。
第十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应当做到完整配套、格式规范、统一编号、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建立统计台账,对零散记录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汇总。统计台账应当包括进度台账、专用台账及历史台账。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账。
第十二条 统计台账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统计工作和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
(二)格式应当规范,计量单位应当准确;
(三)各类台账相关连的数据相互协调。
第十三条 统计台账登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
(二)字迹工整,没有空缺和涂改,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
(三)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账内相关指标数据符合逻辑。
第十四条 台账管理应当规范。企业统计台账由企业内设的综合统计机构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应当对其下属企业或各职能部门的各种台账进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编制台账目录并将表式汇编成册。同时,还应当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统计报表是由国家、地方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制定的,统一格式、统一报送时间、统一指定项目,自下而上组织填报和汇总的表格或者问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