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一)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统计台账;
  (二)统计台账包括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在满足统计部门业务需要的同时,兼顾乡村社会经济管理需要,增加地方特色指标;
  (三)村(居)委会应当根据统计台账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表,收集和填写各村民小组、外来生产经营单位的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原始记录表为依据,填写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按时报送给统计员;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统计员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作为编写乡镇(街道)统计台账的依据;
  (五)统计台账的设计应当遵循便于管理、便于汇总、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原则;
  (六)统计台账应当完整无缺、准确无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统计台账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笔填写;
  (七)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第八条 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乡镇(街道)统计员对本乡镇(街道)社会和经济发展统计资料负有质量审核责任,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乡镇(街道)统计员应当在统计调查、整理、汇总的每个阶段,对基础数据的质量、主要专业统计数据的衔接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的,应当责成填报单位进行核实,统计数据确需更正的,须经填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统计员不得自行修改基础数据。
  第九条 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抄报乡镇(街道)统计员;
  (三)乡镇(街道)编制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统计员、统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乡镇(街道)印章,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证号。
  第十条 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乡镇(街道)统计员统一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各种统计报表,对未经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报表,统计员有权拒报;
  (二)乡镇(街道)统计员统一提供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涉及政绩考核的统计资料,须经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认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