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赣府厅发[2005]61号 2005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推动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进程,建立规范的统计工作秩序,促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的统计员,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统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地方统计制度和普查制度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国家和省、市、县(区)布置的日常统计调查任务和普查任务;
(三)对本乡镇(街道)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
(四)管理乡镇(街道)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健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制度。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员应当持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五条 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
第七条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