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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应当做到完整配套、格式规范、统一编号、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建立统计台账,对零散记录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汇总。统计台账应当包括进度台账、专用台账及历史台账。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账。
  第十二条 统计台账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统计工作和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
  (二)格式应当规范,计量单位应当准确;
  (三)各类台账相关连的数据相互协调。
  第十三条 统计台账登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
  (二)字迹工整,没有空缺和涂改,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
  (三)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账内相关指标数据符合逻辑。
  第十四条 台账管理应当规范。企业统计台账由企业内设的综合统计机构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应当对其下属企业或各职能部门的各种台账进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编制台账目录并将表式汇编成册。同时,还应当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统计报表是由国家、地方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制定的,统一格式、统一报送时间、统一指定项目,自下而上组织填报和汇总的表格或者问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数字与会计报表数字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上报统计报表上的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印章、制表人签名或印章及统计从业资格证号等应当齐全,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统计报表订正制度。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当申请更正;当月不能更正的,应当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重大差错必须填报订正单,由制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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