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抄报乡镇(街道)统计员;
(三)乡镇(街道)编制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统计员、统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乡镇(街道)印章,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证号。
第十条 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乡镇(街道)统计员统一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各种统计报表,对未经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报表,统计员有权拒报;
(二)乡镇(街道)统计员统一提供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涉及政绩考核的统计资料,须经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认可;
(三)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四)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五)乡镇(街道)统计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管理的全部统计资料移交给接替人员;未移交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统计报告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计员应当定期向统计负责人和上级统计部门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二)对年报、季报、月报统计数据和专题统计调查资料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写出简明文字资料,报送统计负责人和上级统计部门;
(三)经常收集、整理各种统计信息,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工作的考核,对统计基础规范化达标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企业统计基础建设,推动企业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