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员应当持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五条 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
第七条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统计台账;
(二)统计台账包括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在满足统计部门业务需要的同时,兼顾乡村社会经济管理需要,增加地方特色指标;
(三)村(居)委会应当根据统计台账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表,收集和填写各村民小组、外来生产经营单位的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原始记录表为依据,填写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按时报送给统计员;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统计员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作为编写乡镇(街道)统计台账的依据;
(五)统计台账的设计应当遵循便于管理、便于汇总、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原则;
(六)统计台账应当完整无缺、准确无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统计台账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笔填写;
(七)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第八条 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乡镇(街道)统计员对本乡镇(街道)社会和经济发展统计资料负有质量审核责任,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乡镇(街道)统计员应当在统计调查、整理、汇总的每个阶段,对基础数据的质量、主要专业统计数据的衔接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的,应当责成填报单位进行核实,统计数据确需更正的,须经填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统计员不得自行修改基础数据。
第九条 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