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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20日

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推动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进程,建立规范的统计工作秩序,促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的统计员,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统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地方统计制度和普查制度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国家和省、市、县(区)布置的日常统计调查任务和普查任务;
  (三)对本乡镇(街道)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
  (四)管理乡镇(街道)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健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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