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投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安全稳定创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每年有所增加。为推进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从2006年开始,在确保日常综治经费和政法各部门建设经费投入的同时,连续四年增拨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业务经费,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别按每年100万、50万、20万元安排,由各级政法委、综治办严格按规定用途管理使用。苏木乡镇投入不少于3千元。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鼓励增加投入。与此同时,本着“谁受益谁出资”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加大市场化运作资金力度,多渠道筹集群防群治经费。
(四)加强综治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城镇社区警务室和农村牧区流动警务室(警务工作站)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全面整合基层综治工作力量,建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社保、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工作机制,对本辖区内的有关治安、矛盾纠纷、防处邪教和信访等问题实行统一排查、统一接待、统一处理。切实加强治保会、调委会建设,嘎查村和社区聘用的治安员可同时聘为信访信息员和人民调解员。
(五)重视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区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都要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重点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纪律。进一步抓好廉洁自律教育,切实解决少数人员存在的特权思想、作风粗暴、欺压群众等问题。严肃查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保持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六、考核验收
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标准,由各级综治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验收办法,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纳入综治考核重点内容(占年度综治考核的30%分值)。对年度考核评比确定的“平安(安全稳定)先进旗县(市区)”,由盟市综治委申报,自治区综治委考核,对合格者授予“平安(安全稳定)先进旗县(市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对苏木乡镇(街道)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考核评比,由旗县(市区)综治委组织实施,由盟市综治委授予“平安(安全稳定)先进苏木乡镇(街道)”荣誉称号。对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平安创建工作,由自治区综治委负责考核,每年按25%的比例进行平安(安全稳定)先进单位考核评比。为期5年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结束后,由自治区综治委统一组织验收。对“平安(安全稳定)先进旗县(市区)”覆盖率达85%以上的盟市,授予“平安(安全稳定)先进盟市”荣誉称号。对获得“平安(安全稳定)先进盟市”和连续三年获得“平安(安全稳定)先进旗县(市区)”、“平安(安全稳定)先进单位”称号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综治办负责人(联络员),要给予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