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安(安全稳定)单位创建标准
1综治维稳机构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完善。单位综治和治保、调解、普法、安置帮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法轮功”人员防控帮教、看楼护院等组织职责明确,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公布上墙,并认真落实。配备专兼职综治工作人员,群防群治网络遍布部门、科室、厂矿车间、班组。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
2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承担起治安防范的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值班值宿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刑释解教等重点人口管理规范,各类民事纠纷化解及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干部群众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参与治安防范意识较强。
3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职工群众满意。单位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封建迷信、拐卖人口、卖淫嫖娼、制贩吸食毒品、制黄贩黄等社会丑恶现象;无“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人员;无群体性事件。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良好,职工群众普遍有安全感,治安满意率达9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综治工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解决事关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重点抓、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责任。
(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地区、部门和有关人员。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创建办)是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规划、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作用;各级维稳办、防范办和公、检、法、司、安等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情况,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要加大对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投入力度;工商、税务、药监、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及时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要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和防范,重点做好营业网点、运钞车防盗抢和票据信用卡防诈骗工作;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要重点抓好重特大中毒事件、环境污染事件,以及有关疫情、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共青团等部门和团体要加强校园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加大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力度,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将防盗、消防等防范设施建设纳入住宅设计标准,列入城市建设总体或相关专项规划;民政、司法、劳动、人口计生、城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流浪乞讨人员帮扶救助等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犯罪;交通、铁路、民航、边防等部门要加强对车站、铁路沿线、机场、边境口岸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落实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按照中央五部委《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行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和自治区五部委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重特大案(事)件领导责任查究制度的规定》,对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和单位,行使一票否决权,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