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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至2009年)。继续抓好达标地区、部门、单位的创建工作,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先进旗县(市区)、先进盟市评选表彰工作,全面提高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水平。对已达到标准的地区、单位进行回访检查,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对达不到标准的地区、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整治,帮助开展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全区创建活动进行认真总结,表彰先进,推广典型,同时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和思路。全区要有80%的嘎查村(社区)达到“平安(安全稳定)嘎查村(社区)”标准,80%的苏木乡镇(街道)达到“平安(安全稳定)苏木乡镇(街道)”标准,90%的旗县(市区)达到“平安(安全稳定)旗县(市区)”标准,90%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达到“平安(安全稳定)单位标准”。
  四、创建标准
  (一)平安(安全稳定)盟市、旗县(市区)创建标准
  1社会政治稳定。有效防范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民族分裂势力在当地的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及非法宗教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未形成新的组织和气候。
  2边境地区安宁。内蒙古与俄、蒙边境地区睦邻友好,双方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正常,交流密切,彼此很少有越境、盗赶牲畜和人员纠纷、伤亡等事件发生,边境口岸偷渡和闯关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3治安秩序良好。建立和完善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重点部位和突出治安问题,未形成大的涉黑、涉恶势力,多发性侵财犯罪大幅度下降;破案攻坚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命案全破”、“挂牌全破”;群防群治网络健全,治安防控水平明显提高,未发生在全国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可防性案件。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普遍有安全感。
  4市场经济环境明显改善。政法部门,尤其是交通、治安、车管、户政、消防、出入境管理、110报警中心等窗口服务单位有公开承诺制度和工作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全面加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整治;依法审理各类经济主体民商案件,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人民内部矛盾妥善调处。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信息灵敏、覆盖全面、运作顺畅、反应快捷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对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疏导、及时化解;未发生在全国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6公共安全管理规范有序。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秩序良好,各类市场管理有序,“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明显减少;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有力,未发生群体性食品中毒和药物伤害事件;全面落实交通、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升,未发生在全国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群死群伤事故和火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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