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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发[2005]79号 2005年12月28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5年12月21日)

  2003年9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构筑祖国北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屏障的战略目标。2005年7月,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全国平安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内蒙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稳定地区,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活动的决定》(内党发〔2005〕12号)。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5号)。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定,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和综治部门的职能作用,促使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构筑祖国北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屏障,为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和规范的法制环境。
  二、总体目标
  2005-2009年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开展平安建设,创建安全稳定地区,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五年规划期。要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使全区12个盟市,90%以上的旗县(市区)和80%以上的苏木乡镇(街道),以及90%以上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达到相应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标准。力争实现“五个明显增强”,营造出“五个环境”,形成“五个机制”。巩固和发展全区边疆安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
  “五个明显增强”:一是境内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势力以及“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在我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控制,非传统安全问题未造成影响,边境地区保持安宁,维护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二是社会治安秩序平稳,发案率下降,破案率、打击处理率不断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运行,重大恶性案件和刑事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三是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成效突出,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能够妥善解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区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四是社会公共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交通和火灾事故,严防群死群伤,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全区上下预防灾害事故和防范处置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五是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政法综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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