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专项基金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物的循环利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鼓励与支持发展非粘土类、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新型墙体材料。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研究开发、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研究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配套政策。研究推广节能建筑的扶持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建造节能建筑。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管理机构可以从上年征收的专项基金中按4%的比例,提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另行制定。
(十)发挥市场导向作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拓展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空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市场消费的积极引导指导。
(十一)大力推进技术进步。职能部门要根据我省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积极落实国家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节能建筑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制定目标,落实责任,大力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经贸、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科技、税务、质检、环保、工商、监察、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经贸委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建立责任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应统一部署、周密安排、抓好落实。职能部门应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制定考核目标,检查落实。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管理经费在2005年底前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