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政府是本次清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那些工作不力、清查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地都要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形式,鼓励矿山企业职工和广大群众进行举报。省清查工作举报电话:0531—88583641 88583642。
六、全省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工作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于2005年12月底前、2006年5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整规办公室。
附件:投资办矿人员清理情况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投资办矿人员清理情况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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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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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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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矿山名称│ │
│ ├──────┼──────────────────────────┤
│ 投 │ 投资时间 │ │
│ 资 ├──────┼──────────────────────────┤
│ 撤 │ 投资数额 │ │
│ 资 ├──────┼──────────────────────────┤
│ 情 │ 资金来源 │ │
│ 况 ├──────┼──────────────────────────┤
│ │ 撤资数额 │ │
│ ├──────┼──────────────────────────┤
│ │ 撤资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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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 │ 所│ │
│ 资 │ │ 在│ │
│ 矿 │ │ 单│ │
│ 山 │ │ 位│ │
│ 意 │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盖章)│ 见│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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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 │ 市│ │
│ 整 │ │ 整│ │
│ 规 │ │ 规│ │
│ 办 │ │ 办│ │
│ 意 │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盖章)│ 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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