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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五、各级政府是本次清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那些工作不力、清查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地都要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形式,鼓励矿山企业职工和广大群众进行举报。省清查工作举报电话:0531—88583641 88583642。
  六、全省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工作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于2005年12月底前、2006年5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整规办公室。
  附件:投资办矿人员清理情况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投资办矿人员清理情况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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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年 龄│         │
├───┼──────┴───┴────────┼───┼─────────┤
│单 位│                   │职 务│         │
├───┼──────┬────────────┴───┴─────────┤
│   │投资矿山名称│                          │
│   ├──────┼──────────────────────────┤
│ 投 │ 投资时间 │                          │
│ 资 ├──────┼──────────────────────────┤
│ 撤 │ 投资数额 │                          │
│ 资 ├──────┼──────────────────────────┤
│ 情 │ 资金来源 │                          │
│ 况 ├──────┼──────────────────────────┤
│   │ 撤资数额 │                          │
│   ├──────┼──────────────────────────┤
│   │ 撤资时间 │                          │
├───┼──────┴───────┬──┬───────────────┤
│ 投 │              │ 所│               │
│ 资 │              │ 在│               │
│ 矿 │              │ 单│               │
│ 山 │              │ 位│               │
│ 意 │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盖章)│ 见│     年 月  日 (盖章) │
├───┼──────────────┼──┼───────────────┤
│ 县 │              │ 市│               │
│ 整 │              │ 整│               │
│ 规 │              │ 规│               │
│ 办 │              │ 办│               │
│ 意 │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盖章)│ 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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