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5]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 144号)精神,为了全面清查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公安、安监、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5]28号、鲁政发 [2005]144号文件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的要求,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集中精力,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联合执法,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本次清查工作,采取条块结合方式,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其矿产资源管理的行为进行自查,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清查结果进行核查,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清查情况的汇总工作。
三、清查工作中,各部门要对其审批(批准)的项目逐一清理检查,清查审批主体是否合法、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越权行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等。凡程序违法、越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审批等行为,限于2005年12月底前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须将清查情况及经上级部门核查后的清查结果报送同级整规办公室。
四、严格清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凡参与办矿的,必须按规定时间退出,否则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