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评价指标的构成
(一)当地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40%);
(二)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45%);
(三)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
第六条 管理指标评价(详见附件1)
评价内容包括:政府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监管部门制度保障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教育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牵头部门工作情况。
第七条 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详见附件2)
(一)检测品种:
⒈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具体品种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确定。
⒉当年国家确定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品种,并结合当年食品消费情况适当调整。
(二)检测机构: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检验工作;
(三)品种检测要求:按照统一检测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抽样方法、统一使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要求开展检测和评价;
(四)检测经费:食品放心工程品种检测指标评价的抽检工作及检验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各部门年度抽检计划之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消费者满意度指标评价(详见附件3)
(一)评价内容包括:群众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了解程度,对实施效果、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二)样本数不低于城市人口万分之五,社区居民、政府公务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各不得低于20%。
第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被评价地区的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组织实施。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评分汇总(详见附表4)。消费者对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评价,可由被评价地区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牵头部门组织,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实施。
第十条 评价结果由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牵头部门通报发布。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者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