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5]45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保证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农业厅、经贸委、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对全省各地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市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可采取普查性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