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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分析与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必须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于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或复杂、矛盾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应邀请食品安全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必要时,可成立食品安全分析与评估专家组,由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四章 发布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部门应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分为对内发布和对外发布。对内发布是指通过公文、传真、通报、《食品安全简报》等形式,传递食品安全信息;对外发布是指通过新闻发布会或直接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电视、电台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监管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前将拟发布信息的内容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涉及多部门交叉管理、重复或内容冲突的信息,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内容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对于发布内容难以协调一致的信息,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可建立有关部门暂不发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市、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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