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收集与报送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的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省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全省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进口(动、检、物源性)食品原料及成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规划、工作总结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的统计报表等。
(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收集到的有关本办法第六条的信息以及本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质量抽验计划和结果等,要随时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程序。所有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盖章后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员队伍,确保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十条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提供相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