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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5]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发布、及时、客观、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委《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餐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综合分析结果报省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信息;质监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食品生产加工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食品流通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餐饮、食堂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各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机构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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