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情,能立即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8、基地场生产区严禁饲养其它畜禽动物。外来车辆、人员与动物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任何人不得将外购的生鲜、熟制肉类食品带入生产区。
(二)饲养管理
1、各种饲料购入、运输、加工和储存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2、配置有饲料加工设备,生产配合或混合饲料,按照生猪的生长发育规律,实行分阶段饲养、满足不同阶段猪只的营养需要。
3、严禁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添加剂、激素、抗生素及变质、发霉、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饲养生猪。使用含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并保持记录。
(三)内部管理
1、根据基地场(活体储备)的要求,对生猪饲养、防疫灭病、饲料加工、财务核算、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安全与保养等方面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2、要建立登统台帐,做到数据准确、记录完整,妥善保存。
3、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对稳定的饲养员队伍,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应用国内外养猪生产新技术和先进经验。
4、坚持预防为主,做好防疫工作。杜绝猪瘟、牲畜口蹄疫等烈性传染病的发生,无突发性生产、经营重大事故。
三、基地场信用建设
(一)认真执行《浙江省省级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畜禽产地检验规范》(GB6549—1996)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加强诚信教育,建立跟踪管理,坚持诚信创业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等情况。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无违法记录。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银行信誉担保或其它方式担保。
(三)应对储备活猪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在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基地场具有组织、管理生产、资金调配的能力。有稳定的活猪销售渠道,并接受省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的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应同意上述单位人员进入基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