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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

  5、应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和活猪引种隔离舍。

  6、猪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五)设施。

  应备有清洗消毒设施;应按照不同猪舍分别配备饲喂设备,配有防蚊蝇、防鼠设施;应配有病猪隔离、污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基地场大门入口处应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车辆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消毒池。管理区入口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换鞋、更衣间和洗手消毒设施。猪舍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确保基地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道路清洁,无污粪陈积,水污排放畅通。

  二、基地场管理

  (一)防疫。

  1、人员。兽医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明;工作人员定期体检。生产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须更衣(工作服定期消毒)、换鞋、洗手、消毒;场内人员不得兼职于其它养殖场。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非生产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如有特殊情况,须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2、消毒。基地场要定期清洁、消毒,确保良好卫生环境。应定期对场内的设施、设备、用具、场地以及对活猪进行清洗、消毒。活猪出栏后的栏舍必须彻底清扫干净,冲洗、消毒后方可再次启用。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所有消毒都须保持记录。还应定期进行灭鼠、除蚊蝇、清除杂草。

  3、引种。商品猪基地场应采取自繁自养。引进的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的有种猪许可证的种猪场,并提供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种猪系谱。引入的种猪隔离观察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4、出栏。严格执行生猪全进全出制度和检疫制度,没有当地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不得出场。不得出售病死猪。对因传染病和其它需要处死的病猪,应按规定进行科学地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

  5、免疫。应按制定的免疫程序及接种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并保持免疫接种记录。应从国家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疫苗,购进的疫苗应按国家规定保存与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疫苗不得用于免疫接种。

  6、废弃物处理。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粪污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排放符合有关要求,废弃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作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随便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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