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
(浙经贸调节〔2006〕76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省食品有限公司:
为加强肉类市场应急调控和扶持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进一步完善我省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的管理,我们制定了《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
为加强我省商品猪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活猪储备肉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省级商品猪基地和生猪活体储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
一、基地场建设
(一)选址。
1、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地区。
2、应建在常年主导风的下风侧,距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1000米以上,距离其它养殖场2000米以上;应避开交通要道、城镇、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
3、应建在交通便利、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平坦、排水良好,周围无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源的地方。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它有效屏障。
(二)规模。
省级商品猪基地场常年存栏应不低于3000头,其中公母猪存栏不低于300头,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场在省级商品猪基地场内选择确定,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4000头,其中公母猪存栏不低于350头,年出栏商品猪6000头以上。
(三)品种。
上市商品猪应是适合市场消费需求的瘦肉型二元、三元杂交良种。
(四)布局。
1、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场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
2、活猪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与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猪舍设计与建造应符合生猪生长不同阶段的需要,建有种猪舍、妊娠舍、产仔舍、保育舍、育配舍。
4、生产区应位于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物处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病猪隔离舍和活猪引种隔离舍等应设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