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共享收入缴库方式
调整缴库方式,共享收入市级部分由原缴入市库改为直接缴入相应区库。同时,设定市本级资金留解比例,保证市本级资金调度。共享收入的市、区分成比例以及既得利益增量补助等政策均保持不变。有关市区体制分成,按政策规定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六、既得利益增量补助
完善既得利益增量补助与市区共享收入增幅挂钩的激励机制。以基期年(2005年)相关数据计算调整后确定的各区既得利益补助数(考虑新下放企业基数)作为2006年的市对区补助基数,实行超率累进补助。具体为:
(1)共享收入增幅低于16%(含16%)的部分,挂钩比例为80%。
(2)共享收入增幅在16%──24%(含24%)的部分,挂钩比例为90%。
(3)共享收入增幅在24%──32%(含32%)的部分,挂钩比例为100%。
(4)共享收入增幅在32%以上的部分,挂钩比例为110%。
(5)共享收入增幅超过40%的,市对超过40%的部分,按市实际留成财力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财政转移支付
按照“科学、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市对区县(包括三区两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市对区县转移支付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困难性转移支付方式,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南京市区县财政实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测算,确定转移支付方案;困难性转移支付根据区县实际情况和市级财力,确定转移支付方案。
八、关于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
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上述政策的同时,对其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1、调整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的管理形式,调整后的管理形式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致。
2、取消“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在开发区内所产生的契税,按一定比例留给开发区”的政策,统一执行商品房销售契税比例分成的政策。
3、继续维持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等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