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宁政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2003年,我市进行了市对区财政体制改革。这一改革调动了各区培植财源、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今年底,现行的市区财政体制即将到期。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体制,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市区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按照“总体框架保持稳定、部分内容必要微调、操作规程简化易行”的原则,在2003年市区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完善激励机制,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继续加大市对区的扶持和倾斜力度,实现市区共同发展。
二、体制范围和基期年
1、维持原体制范围,即: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以2005年为体制调整基期年。调整后的市区财政体制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与新一轮省对市财政体制期限保持一致。
三、新下放企业税收征管
在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基础上,适当下放部分市保留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为“新下放企业”),对其收入实行增量共享。
1、对新下放企业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市区分税分成。
2、新下放企业仅涉及税收分成关系的变化,其行政隶属关系、财务关系等仍维持原渠道不变。
3、对新下放企业参考其近三年税收完成数核定基数,相应增加各区上缴基数,抵减各区2006年的既得利益补助基数,保证市本级既得利益。
四、商品房销售契税分成
实行全市范围内各区、开发区(不含原五县)的商品房销售契税分成。
1、全市范围内契税征管、缴库方式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市区分成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2、按区域(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当年缴纳契税(收付实现制)的市级实际留成部分,区分成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