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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报告书应当对经营单位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安全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问题,申请经营单位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申请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原件及附件;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五)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十)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含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在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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