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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的公告

  ㈠《上海港总体规划》和洋山深水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㈡客流量规模控制在不影响东海大桥集装箱通过能力的范围以内;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洋山保税港区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客运设施的,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对经审核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
  第八条 客运设施的建设按照《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项目报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质量报监和施工许可制度。
  第九条 建设客运设施的,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其中,安全预评价作为该工程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客运设施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办理试运行备案;3个月试运行期满后,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申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工作。
  客运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为旅客提供候船及上下船舶的设施和为船舶提供靠、离泊等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并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关港口经营活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定期维护客运设施,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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