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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应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检验。在检验前,再次核对《采样记录》内容与被抽样品是否一致。并依据有关保健食品的检验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进行判定,出具《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达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

  第二十条 经检验合格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市药监局保化处自接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处理: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留存一份;转抽样单位二份,抽样单位留存一份,并自接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检验结果告知书》(附件6),附《检验报告》一份,送被抽样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五份,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自接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处理: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留存二份;转抽样单位三份,抽样单位留存一份,并自接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检验结果告知书》,附《检验报告》,分别送被抽样单位和产品生产(出品)单位或进口代理商。

  外省(市)企业生产(出品)或进口代理的产品,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可将《检验报告》函告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健食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被抽样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检查或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并将决定告知抽样单位。

  第二十三条 复检工作由市药品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完成,复检必须用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存的留样进行。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1个月。受理复检的检验机构完成保健食品复检后,应将复检结果报送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保化处将复检结果告知抽样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抽检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由稽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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