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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保健食品抽样应根据市药品监督局的保健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及市场监督、专项检查的要求确定抽样的品种。

  第五条 采样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集样品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抽检工作的需要。监督抽样为无偿采样。

  第六条 保健食品抽样应由2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在执行抽样任务时,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者出示有效证件。抽样前,须准备加盖公章的《采样记录》(附件1)、《专用封签》(附件2)、《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3)和其他有关文书等。

  第七条 保健食品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保健食品的现场进行,一般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仓库、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等,以及其他需要抽样的场所。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要求被抽样单位派员协助完成。

  第八条 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抽样过程应当不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抽样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据实填写《采样记录》(附件1),将所抽样品除一件样品留作标识、说明书检查用外,其余样品用《专用封签》(附件2)按“送检样品”签封。《专用封签》和《采样记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单位没有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应保证样品的代表性,避免在同一被抽样单位多次抽取同一品种、同一批号、同一进货渠道的保健食品,同一经营企业的最多抽取三批样品。

  第十条 抽样数量应满足以下检验的重量和数量要求。如确定为部分检验项目的,可根据实际检验需要量抽取。

  违禁药物成分检验:各种剂型样品重量不少于200克,并且至少要7个完整最小销售包装。

  功效成分、卫生学检验(理化指标):各种剂型至少11个完整最小销售包装(每个包装不少于30克)。

  微生物指标:固体剂型重量300克,至少6个完整最小销售包装;液体剂型容量400mL,至少6个完整最小销售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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